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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高新区建设管理部: 为系统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构建“全市域推广、全流程管控”的海绵城市建设格局,根据《阜新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阜政办发〔2018〕82号)文件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阜新市房屋建筑工程海绵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房屋建筑工程海绵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 一、总则 1.1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海绵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编制本要点。 1.2房屋建筑工程海绵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除应符合本要点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质〔2013〕87号)和本市有关施工图审查技术规定的要求。 1.3本要点适用于本市新建、扩建或改建房屋建筑工程海绵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 1.4除本要点内容外,审查尚应包括现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必要内容。 1.5本要点发布后,如有相关新法规和新版海绵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则应以新法规和标准为准。 二、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2.1当规划条件提出明确的相应要求时,房屋建筑项目海绵设施应与该项目建设地块红线外海绵设施或城市水体,实现有效合理的衔接。 2.2房屋建筑项目设置海绵设施后,不应降低自身常规排水系统的设计标准。 2.3房屋建筑海绵设施设置,不应妨碍建筑安全和人身安全。 2.4当房屋建筑项目规划许可文件未明确提出该项目海绵设施建设指标时,方应遵循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相应规定。 2.5房屋建筑项目海绵设施工程设计,应满足其控制性指标要求。 2.6房屋建筑项目海绵设施工程设计,应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面源污染总削减率作为其控制性指标。 2.7绿色屋顶安全措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坡度大于11°(20%)的绿色屋顶,其排水层、种植土应采取防滑措施; (2)应对屋面所种植高于2m的乔灌木,采取固定措施。 (3)屋面树木定植点与边墙的安全距离应大于树高。 (4)应防止造成高空坠物。 2.8绿色屋顶蓄排水层、防水层和基质深度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绿色屋顶蓄排水层应选用抗压强度大、耐久性好的轻质材料。 (2)绿色屋顶防水层应满足一级防水等级设防要求,并至少采用两道防水层设防,且第一道必须设置具有耐霉菌腐蚀性能的耐根穿刺防水材料。 (3)绿色屋顶的基质深度应根据植物需求及屋顶荷载确定。 2.9当既有建筑屋面改造为绿色屋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改造前检测鉴定既有屋面的结构安全性能和防水性能。 (2)宜选用轻质种植土和地被植物,宜采用草坪或容器种植。 (3)当采用覆土种植的,应设置种植土挡墙;挡墙做法应能保障屋面防水性能完好。 2.10建筑小区地下室顶板顶部宜有厚度为1.0m以上的覆土,并应设置过滤层和蓄排水层。当采用反梁结构或坡度不足时,应设置渗排水管或采用陶粒、级配碎石等渗排水构造措施。 2.11地下室顶板面积较大而放坡(找坡)确有困难时,应区分设置雨水口、盲沟等内排水及雨水收集装置。 2.12雨水下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存在特殊污染风险的工业厂区、道路等处不宜建设雨水入渗设施,以避免地下水污染风险。 (2)雨水入渗不应引发地质灾害及损害建筑物安全。 2.13雨水集蓄回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蓄雨水优先用于景观水体补水、绿化灌溉、道路浇洒、汽车冲洗和循环冷却水补水等。 (2)不宜收集污染严重的下垫面的雨水。 (3)收集雨水及其回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相连接。 2.14场地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尊重既有的地形地貌和地质特点,不宜大幅改变原有地势坡向。 (2)应兼顾遵循雨水的重力流原则,并尽量利用场地既有竖向高差条件,组织雨水流向。 (3)地面坡度应综合渗流要求、场地功能和地面材质等因素确定。 (4)必要时,应统筹考虑自身雨水产流和客水对于本建设地块的影响。 (5)必要时,对于竖向中的低洼区域,应注明最低点标高、降雨蓄水范围、蓄水深度及超标雨水排水出路。 2.15建筑小区内绿地宜设计为下沉式。小区道路、停车场、广场和庭院等,尽量坡向绿地。或设置适当的引水设施,使其超渗雨水自流至绿地入渗。 2.16渗透、滞留设施不应对邻近的建构筑物、道路或管道等基础及建筑(含地下空间)外墙等产生不利影响。雨水入渗设施水平距离建筑物基础一般不小于3m。 2.17建筑小区内路面宜采用生态排水。 2.18下沉式绿地内应设雨水排放设施;其中较大面积的绿地,宜设置排水盲沟。雨水口宜设有截污挂篮等源头污染物去除设施。 2.19建筑小区内地面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机动车道路、人行道、林间径,以及地上停车场、广场或庭院的地面,应采用透水铺装。 (2)车流量和荷载较小的机动车道宜采用透水铺装。 (3)消防车道及登高场地宜采用半透水铺装。 (4)路面、路基应满足强度和稳定性等要求。 2.20建筑小区内景观水体应兼有雨水调蓄功能,并应设溢流口。可具有雨水蓄渗功能。 2.21雨水进入景观水体之前,宜设置前置塘、植被缓冲带等预处理设施;同时,可设置植草沟转输雨水。 2.22当海绵设施应用于径流污染严重的,或设施底部渗透面距离季节性最高地下水位(或岩石层)小于1m,或距离建筑物基础小于3m(水平距离)的区域时,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发污染或次生灾害的发生。 2.23工程计算内容,主要应包括面源污染总削减率的计算和各类单个海绵设施规模的计算。 三、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3.1当规划条件提出明确的相应要求时,房屋建筑项目海绵设施应与该项目建设地块红线外海绵设施或城市水体,实现有效合理的衔接。 3.2房屋建筑项目设置海绵设施后,不应降低自身常规排水系统的设计标准。 3.3房屋建筑海绵设施设置,不应妨碍建筑安全和人身安全。 3.4当房屋建筑项目规划许可文件未明确提出该项目海绵设施建设指标时,方应遵循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相应规定。 3.5房屋建筑项目海绵设施工程设计,应满足其控制性指标要求。 3.6房屋建筑项目海绵设施工程设计,应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面源污染总削减率作为其控制性指标。 3.7对于新建房屋建筑项目,应分别按阜新地区年降水量确定计算,确定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面源污染总削减率。 3.8对于扩、改建房屋建筑项目,应分别按阜新地区年降水量确定计算,确定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面源污染总削减率。 3.9地下室顶板面积较大而放坡(找坡)确有困难时,应区分设置雨水口、盲沟等内排水及雨水收集装置。 3.10多层房屋建筑的屋面雨水管宜外设,且宜与地面雨水管道断接。 3.11当集蓄回用时,在屋面雨水的雨水管、建筑小区径流雨水的集中入口等设施的前端,宜设置初期雨水弃流设施。 3.12雨水下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存在特殊污染风险的工业厂区、道路等处不宜建设雨水入渗设施,以避免地下水污染风险。 (2)雨水入渗不应引发地质灾害及损害建筑物安全。 3.13雨水集蓄回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蓄雨水优先用于景观水体补水、绿化灌溉、道路浇洒、汽车冲洗和循环冷却水补水等。 (2)不宜收集污染严重的下垫面的雨水。 (3)收集雨水及其回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相连接。 3.14场地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尊重既有的地形地貌和地质特点,不宜大幅改变原有地势坡向。 (2)应兼顾遵循雨水的重力流原则,并尽量利用场地既有竖向高差条件,组织雨水流向。 (3)地面坡度应综合渗流要求、场地功能和地面材质等因素确定。 (4)必要时,应统筹考虑自身雨水产流和客水对于本建设地块的影响。 (5)必要时,对于竖向中的低洼区域,应注明最低点标高、降雨蓄水范围、蓄水深度及超标雨水排水出路。 3.15渗透、滞留设施不应对邻近的建构筑物、道路或管道等基础及建筑(含地下空间)外墙等产生不利影响。雨水入渗设施水平距离建筑物基础一般不小于3m。 3.16建筑小区内路面宜采用生态排水。 3.17下沉式绿地内应设雨水排放设施;其中较大面积的绿地,宜设置排水盲沟。雨水口宜设有截污挂篮等源头污染物去除设施。 3.18下沉式广场或地下蓄水池,应根据需要设置排水井,并预留排水泵电源。 3.19建筑小区内景观水体应兼有雨水调蓄功能,并应设溢流口。可具有雨水蓄渗功能。 3.20雨水进入景观水体之前,宜设置前置塘、植被缓冲带等预处理设施;同时,可设置植草沟转输雨水。 3.21当海绵设施应用于径流污染严重的,或设施底部渗透面距离季节性最高地下水位(或岩石层)小于1m,或距离建筑物基础小于3m(水平距离)的区域时,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发污染或次生灾害的发生。 3.22工程计算内容,主要应包括面源污染总削减率的计算和各类单个海绵设施规模的计算。 3.23应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确定设计降雨量。 3.24应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海绵设施对固体悬浮物(SS)去除率等参数,计算得出面源污染总削减率设计值,且使其不应小于第4章规定的面源污染总削减率。 四、景观专业审查要点 4.1房屋建筑海绵设施设置,不应妨碍建筑安全和人身安全。 4.2房屋建筑项目海绵设施工程设计,应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面源污染总削减率作为其控制性指标。 4.3绿色屋顶安全措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坡度大于11°(20%)的绿色屋顶,其排水层、种植土应采取防滑措施; (2)应对屋面所种植高于2m的乔灌木,采取固定措施。 (3)屋面树木定植点与边墙的安全距离应大于树高。 (4)应防止造成高空坠物。 4.4绿色屋顶蓄排水层、防水层和基质深度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绿色屋顶蓄排水层应选用抗压强度大、耐久性好的轻质材料。 (2)绿色屋顶防水层应满足一级防水等级设防要求,并至少采用两道防水层设防,且第一道必须设置具有耐霉菌腐蚀性能的耐根穿刺防水材料。 (3)绿色屋顶的基质深度应根据植物需求及屋顶荷载确定。 4.5当既有建筑屋面改造为绿色屋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改造前检测鉴定既有屋面的结构安全性能和防水性能。 (2)宜选用轻质种植土和地被植物,宜采用草坪或容器种植。 (3)当采用覆土种植的,应设置种植土挡墙;挡墙做法应能保障屋面防水性能完好。 4.6当集蓄回用时,在屋面雨水的雨水管、建筑小区径流雨水的集中入口等设施的前端,宜设置初期雨水弃流设施。 4.7雨水下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存在特殊污染风险的工业厂区、道路等处不宜建设雨水入渗设施,以避免地下水污染风险。 (2)雨水入渗不应引发地质灾害及损害建筑物安全。 4.8雨水集蓄回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蓄雨水优先用于景观水体补水、绿化灌溉、道路浇洒、汽车冲洗和循环冷却水补水等。 (2)不宜收集污染严重的下垫面的雨水。 (3)收集雨水及其回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相连接。 4.9建筑小区内绿地宜设计为下沉式。小区道路、停车场、广场和庭院等,尽量坡向绿地。或设置适当的引水设施,使其超渗雨水自流至绿地入渗。 4.10渗透、滞留设施不应对邻近的建构筑物、道路或管道等基础及建筑(含地下空间)外墙等产生不利影响。雨水入渗设施水平距离建筑物基础一般不小于3m。 4.11下沉式绿地内应设雨水排放设施;其中较大面积的绿地,宜设置排水盲沟。雨水口宜设有截污挂篮等源头污染物去除设施。 4.12建筑小区内地面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机动车道路、人行道、林间径,以及地上停车场、广场或庭院的地面,应采用透水铺装。 (2)车流量和荷载较小的机动车道宜采用透水铺装。 (3)消防车道及登高场地宜采用半透水铺装。 (4)路面、路基应满足强度和稳定性等要求。 4.13建筑小区内景观水体应兼有雨水调蓄功能,并应设溢流口。可具有雨水蓄渗功能。 4.14雨水进入景观水体之前,宜设置前置塘、植被缓冲带等预处理设施;同时,可设置植草沟转输雨水。 4.15建筑小区为匹配海绵设施而选用的植物,应以草本植物为主,并注重不同层次搭配。 4.16建筑小区内植物设计,应筛选能适应海绵设施环境条件生长的植物种类,并有利于海绵设施发挥相应的雨洪管理功效。 4.17建筑小区海绵设施设计选用植栽植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滞留渗透型设施(如下沉式绿地),宜选用具有一定净化功能的耐水耐旱植物,其耐淹时间应不低于24h。 (2)对于传输型设施(如植草沟),宜选用具有一定净化功能的耐水耐旱植物,其耐淹时间应不低于36h。 (3)对于调蓄型设施(如雨水湿地),宜选用根系发达、耐污染或净化功能强的水生植物,且种植物种类不宜少于5种。 4.18工程计算内容,主要应包括面源污染总削减率的计算和各类单个海绵设施规模的计算。 五、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5.1房屋建筑海绵设施设置,不应妨碍建筑本体安全和人身安全。 5.2当既有建筑屋面改造为绿色屋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改造前检测鉴定既有屋面的结构安全性能和防水性能。 (2)宜选用轻质种植土和地被植物,宜采用草坪或容器种植。 (3)当采用覆土种植的,应设置种植土挡墙;挡墙做法应能保障屋面防水性能完好。 5.3建筑小区地下室顶板顶部宜有厚度为1.0m以上的覆土,并应设置过滤层和蓄排水层。当采用反梁结构或坡度不足时,应设置渗排水管或采用陶粒、级配碎石等渗排水构造措施。 5.4地下室顶板面积较大而放坡(找坡)确有困难时,应区分设置雨水口、盲沟等内排水及雨水收集装置。 5.5渗透、滞留设施不应对邻近的建构筑物、道路或管道等基础及建筑(含地下空间)外墙等产生不利影响。雨水入渗设施水平距离建筑物基础一般不小于3m。 5.7当海绵设施应用于径流污染严重的,或设施底部渗透面距离季节性最高地下水位(或岩石层)小于1m,或距离建筑物基础小于3m(水平距离)的区域时,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发污染或次生灾害的发生。 5.8对于有防渗漏要求的海绵设施,当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时,板厚不宜小于150mm,双层双向通长配筋,每层每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钢筋间距不宜大于150mm。 六、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5.9下沉式广场或地下蓄水池,应根据需要设置排水井,并预留排水泵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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